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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还需推进

近来,广东“镉米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广州市有关职能部门“挤牙膏式”的信息发布不仅没有消除消费者的担忧,反而遭受社会诟病,激起包括公众舆论更大范围的质疑和斥责。

食品抽验是食品监管部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本是为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服务,按理,第一时间就应该公布被检出镉超标大米的相关信息,然而,有关部门在公开了检测结果之后,却对更多、更具体的信息三缄其口,这难免让人心生疑窦,也无法让人满意。

食品安全信息被遮掩,究其原因,不外乎是“不能”或者“不愿”。但无论如何,都与公众的期盼相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逆向而行,这不仅是对公共食品安全的不负责,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公众知情权的漠视。有关部门企图通过模棱两可的信息蒙混过关,恐怕只会事与愿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点公开”项目。《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依照本办法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会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如何有效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呢?一方面,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的日常信息,并进一步介绍有关部门日常执法检测情况、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另一方面,对于突发性的诸如镉超标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出现“失语”,而是应该积极回应各方质疑,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信息供各方参考,譬如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品牌、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最终流向等,均应如实客观地公之于众。唯有围绕食品安全构筑起一张全方位立体化的信息公开网络,餐桌安全保卫战也就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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